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二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山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