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七號
原 告 丙○○ 台北市○○路○段○○○巷○○○弄二之二號二樓訴訟代理人 林育鴻律師複 代理 人 周嬿容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庭呈之「應給付租金總額一覽表」與附表一所載九十二年租金數額不符,原告屆期應提出查報後之正確金額並就被告乙○○提出之時效抗辯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