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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1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羅明文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複代 理人 陳添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 月6 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0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