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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13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惟被告甲○○占用之土地為其與原告共有,被告甲○○另行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須視原告分得之土地為據,即以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號事件訴訟之結果為其依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裁判日期:2005-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