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13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4年度重訴第196 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6 月7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95年7 月11日和解,有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6號民事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