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3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上鈞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複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 月30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3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上鈞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複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 月30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