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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31號原 告 勝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平訴訟代理人 陳凱君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律師

陳建中律師許永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93年12月21日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6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雖尚未終結,然因原告公司已經由監察人另行召集臨時股東會選出新任公司法定代理人,該事件為本件訴訟涉訟之法律關係之先決問題之事由業已不存在,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存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等
裁判日期:200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