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七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七五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