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億庭科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2052號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