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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0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12號原 告 甲0000 000

(即Trollope Silverwood & Beck Pty Ltd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周欣嫻律師被 告 金山鐵線股份有限公司(King Shan Wire Co Ltd)法定代理人 劉成山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王麗萍律師方雍仁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住居所及委任狀。

二、原告起訴之名義,究為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如為破產管理人應提出其證明文件。

三、本件請求之法律關係。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