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四號

原 告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廷安被 告 中國公關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04-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