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被 告 台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清正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號復華商業銀行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載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號復華商業銀行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