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8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 月13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威賜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購權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