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
原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訴訟代理人 陳瑞章被 告 亞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所簽立之租賃契約第十一條所定,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前開所述,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