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61號原 告 乙○○○○○
3法定代理人 林清吉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律師複 代理 人 黃鴻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