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0六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甲○○○
丙○○戊○○丁○○己○○右上訴人與甲○○○、丙○○、戊○○、丁○○、己○○因九十三年訴字第九○六號返還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