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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02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複 代理 人 癸○○被 告 丙○○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郭惠吉律師

賴俊榮律師被 告 丁○○承受訴訟人被 告 乙○○承受訴訟人被 告 壬○○承受訴訟人被 告 庚○○承受訴訟人被 告 辛○○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丙○○、丁○○、乙○○、壬○○、庚○○、辛○○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已於訴訟繫屬後之93年5 月16日死亡,兩造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三、茲經原告陳報被告甲○○之繼承人有:己○○○、丁○○、丙○○、乙○○等4 人,惟己○○○於繼承後復於93年9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壬○○、庚○○、辛○○等情,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2 紙及卷附戶籍謄本為證,且上開各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丙○○、丁○○、乙○○、壬○○、庚○○、辛○○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裁判日期:200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