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02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被 告 丙○○兼甲○○承訴訟代理人 郭惠吉律師
賴俊榮律師被 告 丁○○甲○○承受
乙○○甲○○承受壬○○甲○○承受庚○○甲○○承受辛○○甲○○承受被 告 己○○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