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
原 告 美福堡社區公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興泰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第四項即第六頁十二行中關於「其餘為三百二十四戶」記載,應更正為「其餘為三百二十四戶(似為三百六十四戶之誤)」;第六頁第十四行中關於「(即六三九戶之五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即六九三戶之五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