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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58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日期:200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