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58號上 訴 人 丙○○
甲○○以上上訴人與乙○○因93年訴字第958 號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得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進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