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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一號

原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高玉彬

裁判案由:返還墊付款
裁判日期:200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