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代理人 張凱輝律師被 告 宏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萬三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八千五百十八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元(已確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八十五萬一千八百三十五元,原告僅繳納三萬三千元,尚不足八十一萬八千八百三十五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