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更字第11號上 訴 人 宏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丁志達律師被上訴 人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訴更字第11號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5,183,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2,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