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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重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原 告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新茂訴訟代理人 邱玉萍律師

黃福雄律師黃慧婷律師複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裁判日期:200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