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 告 丙○○
己○○○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右三人共同複訴訟代理 沙慧貞律師被 告 戊○○○
丁○○庚○○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右三人共同複訴訟代理 甲○○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