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原 告 庚○○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被 告 戌○○
寅○○○卯○○B○○巳○○辰○○A○○C○○○子○○酉○○戊○○前列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壬○○
甲○○乙○○丙○○丁○○兼前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癸○○被 告 午○○○
玄○○黃○○宇○○地○○宙○○辛○○○天○○亥○○D○○E○○兼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丑○○被 告 未○○○
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准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陳良所遺如附表A.B.C 欄所示土地分割如附表E 欄所示之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午○○○、玄○○、宇○○、地○○、宙○○、天○○、未○○○、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之外祖父陳良於民國(下同)三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去世,遺有坐落台北縣三重市○○段九○三之一地號等共十八筆土地,由原告之母親陳朕(應繼分十分之三)及其兄姊陳大江(應繼分十分之三)、陳土田(應繼分十分之二)、李陳鳳(應繼分十分之二)等四房之繼承人繼承,上開十八筆土地遺產中坐落台北縣三重市○○段○○○○號持分四○○五二分之二五七六,已於九十三年四月間由台北縣價購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剩餘十七筆土地,業經各房分別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在案,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
(二)次按原告之母親陳朕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去世,其繼承先祖陳良之遺產部分,經原告與家父壬○○、家兄癸○○、甲○○、乙○○、丙○○、丁○○等共七人,於九十二年七月間達成分割協議,立有遺產分割協議書一紙,惟因陳大江、陳土田、李陳鳳等三房之繼承人眾多,均以公同共有方式申辦繼承登記,而陳大江之繼承人陳朝榮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去世,其繼承人未○○○、申○○二人尚未申辦繼承登記,無法會同其他繼承人申辦將公同共有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之土地登記,致原告與家父家兄間就家母陳朕繼承自陳良之遺產部分亦只能登記為公同共有,無法依已達成之分割協議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
(三)被繼承人陳良之次子陳大江房下遺有午○○○、玄○○、陳朝榮(已歿,繼承人申○○、未○○○尚未申辦繼承登記),黃○○、宇○○、地○○、宙○○、D○○、E○○、辛○○○、陳玉芬、天○○、亥○○等十四人,三子陳土田房下遺有戌○○、寅○○○、卯○○、B○○、巳○○、辰○○、A○○、酉○○、戊○○等九人,長女李陳鳳房下遺有C○○○、子○○二人,上開二十五位繼承人就其繼承各房應繼分並無分割協議,爰於本件請求依民法規定計算其各人應繼分而為分割;至七女陳朕房下遺有壬○○、癸○○、甲○○、乙○○、丙○○、丁○○及原告等七人部分,既已就本房應繼分立有分割協議書,爰於本件請求依分割協議書所載分割方法而為分割。
(四)末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定有明文,為此,依上開民法規定請求判決分割遺產。並聲明:准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陳良所遺坐落台北縣三重市○○段九○三之一地號等十七筆土地(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詳如附表A.B.C 欄)分割(即變更共有型態)如附表E 欄所示之分別共有。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戌○○、寅○○○、卯○○、B○○、巳○○、辰○○、A○○、C○○○、子○○、酉○○、戊○○、壬○○、甲○○、乙○○、丙○○、丁○○、癸○○、黃○○、辛○○○、亥○○、D○○、E○○、丑○○部分:原告所計算屬於我們的持分是正確的,同意以該持分分割。
(二)被告午○○○、玄○○、宇○○、地○○、宙○○、天○○、未○○○、申○○部分:前開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十七件、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一件、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一件、除戶證,且為被告戌○○、寅○○○、卯○○、B○○、巳○○、辰○○、A○○、C○○○、子○○、酉○○、戊○○、壬○○、甲○○、乙○○、丙○○、丁○○、癸○○、黃○○、辛○○○、告亥○○、D○○、E○○、丑○○等所不爭執。被告午○○○、玄○○、宇○○、地○○、宙○○、天○○、未○○○、申○○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辯駁。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與原告就被繼承人陳良所遺如附表A、B、C欄所示之土地,各依如附表E欄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