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18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丁○○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億叁仟柒佰柒拾萬叁仟叁佰零叁元,與美金肆佰零壹萬伍仟陸佰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億三千七百七十萬三千三百零三元正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暨美金四百零一萬五千六百元正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陳述:

(一)緣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五日簽立保證書予原告,約定連帶保證訴外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津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十一億元整為限額(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被告願與久津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二)查久津公司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惟新台幣借款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美金墊款部分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起,即未依約繳息,經原告主張視同到期後,其共計積欠原告五億三千七百七十萬三千三百零三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美金四百零一萬五千六百元整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業已對久津公司取得鈞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九六九二三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在案。準此,被告等自應依據前揭保證書就久津公司積欠原告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是久津公司目前雖在重整中,然依據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原告對被告丁○○及丙○○之權利,不因久津公司重整而受影響。

(三)次查,久津公司設質予本行定期存單九千五百萬元,其中六千萬元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沖償(附表一:二-二第二筆)公司債保證部分本金五千六百九十五萬零六百八十五元、利息三百零四萬九千三百十五元(期間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另三千五百萬元係沖償(附表一:一-二)第一筆原借款金額為八千萬元部分本金。

(四)對被告丁○○抗辯之陳述:

1、原告對久津公司從未辦理消費性放款:按所謂消費性放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又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明定適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應有側重保護消費者之立法意旨,而對企業戶放款,企業本身多有對等能力足資在訂約條件上與銀行商議,從體系解釋而言,該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適用範圍宜作目的性限縮,以第一項所列之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為範圍,此有財政部九十年一月二日台財融(一)第00000000號函可資參照。準此,自上開函示可知消費性放款之對象係限自然人,憑個人信用於上揭借款用途之情形下,向銀行辦理之小額貸款。是久津公司為法人,根本無資格向原告辦理消費性放款,被告稱原告對久津公司辦理消費性放款云云,實無足採。

2、按「被上訴人既係主債務人之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而被上訴人對於主債務人就實行擔保物權受償,或起訴請求保證人清償,既得擇一行使,則對於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之上訴人,自亦得擇一請求。」,此有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一九二四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丁○○為久津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與久津公司負同一清償責任,原告縱尚未實行擔保物權受償,惟揆諸前揭判例意旨,仍得起訴請求被告丁○○清償。是被告丁○○主張原告應先就久津公司提供之擔保物實施實現債權云云,顯無理由。

3、原告從未受讓久津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按原告從未委請蔡欽源律師為代理人,亦未受讓久津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有關被告丁○○指稱久津公司曾與原告等協議將其應收帳款轉讓原告等債權銀行團所指定之代理人以代清償乙節,原告及其他債權銀行從未允諾同意。

4、另原告曾先後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及同年十一月五日,向台中地院聲請對被告丁○○核發支付命令,惟其竟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及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分別對該等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不得已始提出本件訴訟。而被告丁○○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次言詞辯論已承認本案債務。是被告丁○○擔任久津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既屬事實,自無得任意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九六九二三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華南商業銀行即期掛牌成本匯率查詢認證單、財政部九十年一月二日台財融(一)第00000000號函、台中地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四八○六四號支付命令及民事裁定、台中地院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三七一號支付命令及民事裁定影本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丙○○部分: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貳、被告丁○○部分: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按「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案繫屬法律關係應屬民法消費借貸之借款性質,即前揭法條所稱之消費性放款。而本件主債務人久津公司已提供總價五億零八百八十萬元之擔保品,按前揭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原告應先就主債務人提供之擔保物實施實現債權。又久津公司日前曾與原告協議,將其應收帳款轉讓予原告等債權銀行團所指定之代理人以代清償,況久津公司目前既經鈞院裁定准予重整中,其對原告所申報之重整債權聲明異議中,至今尚未確定,是原告所舉之欠款明細不足為證。

(三)本件主債務人久津公司對於系爭債務已進行清償,原告債權應已滿足,自無須再向被告求償:

1、查原告與全體債權銀行曾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委託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蔡欽源律師代表所有債權銀行與久津公司簽訂應收帳款轉讓契約書,同意承受主債務人所有應收帳款三十二億五千七百四十六萬九千九百七十三元,用以抵充清償債權。故如以全體債權銀行之總債權額四十一億二千五百七十五萬二千二百六十七元平均抵充,原告之債權應有百分之七十九已獲清償,至於剩餘未抵充部分則已設定抵押之擔保品價值用以抵充即足清償。

2、次查,久津公司曾就其海外債務人Arescom之貨款債權轉認該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一事,會知前揭代表債權銀行團承受應收帳款之蔡欽源律師,而獲函覆「該債權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轉讓與本律師,本律師依法始有權處分該債權」等語,蔡欽源律師並同時轉知原告等核示辦理,惟債權銀行團以均不同意回覆之。

三、證據: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應收帳款讓與契約書、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建源字第○五三一-一號函、臺灣土地銀行臺北分行北逾字第○九三○○○○五○八號函影本各一件為證。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兩造所定立之保證書契約第七條約定:「保證人不履行本契約致涉訟時,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以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九六九二三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華南商業銀行即期掛牌成本匯率查詢認證單、財政部九十年一月二日台財融(一)第00000000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四八○六四號支付命令及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促

(一)字第三三七一號支付命令及民事裁定影本各一件為證,復為到庭之被告丁○○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丁○○雖另抗辯:訴外人久津公司係主債務人,且有提供物保,而依修正發布增訂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則本件繫屬之法律關係應屬民法之消費借貸之借款性質,即前揭法條所稱之消費性放款,主債務人久津公司已提供總價二億元之擔保品,顯然擔保品價值已逾越原告所稱主債務人所借貸之款項,原告不得對被告等提起訴訟云云。惟按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之「消費性放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此有財政部九十年一月二日台財融(一)第00000000號函可按,是本件訴外人久津公司上揭貸款性質既屬企業週轉金,即非屬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則按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而被上訴人對於主債務人就實行擔保物權受清償,或起訴請求保證人清償,既得擇一行使,則對於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之上訴人,自亦得擇一請求,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號判例著有明文。查被告等既為連帶保證人,原告自得對於主債務人就實行擔保物權受償,或起訴請求保證人清償,擇一行使,是原告請求被告等清償債務,於法有據。核被告丁○○此部分之抗辯,顯無可採。

三、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有關被告丙○○之部分,有上述保證書、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九六九二三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華南商業銀行即期掛牌成本匯率查詢認證單、財政部九十年一月二日台財融(一)第00000000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四八○六四號支付命令及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三七一號支付命令及民事裁定影本各一件為證,而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就被告丙○○部分之主張亦為真實。

四、末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種、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規定明確。訴外人久津公司尚積欠原告新台幣五億三千七百七十萬三千三百零三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暨美金四百零一萬五千六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尚未償還,而被告丁○○、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原告為此依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未經援用之證據,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審究。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靜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白俊傑【附表一】(單位:新台幣)┌──┬────────┬───────────┬─────────┬───┐│編號│ 債權本金 │ 借(墊)款日及到期日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一 │ 四千五百萬元 │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至 │ 自九十二年七月六 │3.50%││ │ │ 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原借(墊)款金額││ ├──────────────┬──────────┤ ││ │逾期六個月以內依本行墊付日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 │ ││ │新台幣基本放款原利率百分之十│ 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起 │ 自九十三年一月六 │ 八千萬元 ││ │ 至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編號│ 債權本金 │ 借(墊)款日及到期日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二 │ 六千萬元 │ 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至 │ 自九十二年四月十 │3.50%││ │ │ 九十二年四月十日止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原借(墊)款金額││ ├──────────────┬──────────┤ ││ │逾期六個月以內依本行墊付日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 │ ││ │新台幣基本放款原利率百分之十│ 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起 │ 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 六千萬元 ││ │ 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止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 │├──┼───────┬──────┴─────┬────┴────┬───┤│編號│ 債權本金 │ 借(墊)款日及到期日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三 │ 一億三千萬元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3.50%││ │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止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原借(墊)款金額││ ├──────────────┬──────────┤ ││ │逾期六個月以內依本行墊付日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 │ ││ │新台幣基本放款原利率百分之十│ 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 │ 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 一億三千萬元 ││ │ 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 │├──┼────────┬─────┴─────┬────┴────┬───┤│編號│ 債權本金 │ 借(墊)款日及到期日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四 │ 五百八十一萬六 │ 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至九 │ 自九十二年十月十 │3.50%││ │ 千八百九十七元 │ 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原借(墊)款金額││ ├──────────────┬──────────┤ ││ │逾期六個月以內依本行墊付日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 │ ││ │新台幣基本放款原利率百分之十│ 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 │ 自九十三年五月十 │ 五百八十一萬六 ││ │ 至九十三年五月九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千八百九十七元 │├──┼────────┬─────┴─────┬────┴────┬───┤│編號│ 債權本金 │ 借(墊)款日及到期日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五 │ 二千八百五十五 │ 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至 │ 自九十二年十月十 │3.50%││ │ 萬零八百十三元 │ 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原借(墊)款金額││ ├──────────────┬──────────┤ ││ │逾期六個月以內依本行墊付日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 │ ││ │新台幣基本放款原利率百分之十│ 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 │ 自九十三年五月十 │ 二千八百五十五││ │ 至九十三年五月九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萬零八百十三元│├──┼────────┬─────┴─────┬────┴────┬───┤│編號│ 債權本金 │ 借(墊)款日及到期日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六 │ 一千四百萬元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至│ 自九十二年十月十 │3.50%││ │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原借(墊)款金額││ ├──────────────┬──────────┤ ││ │逾期六個月以內依本行墊付日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 │ ││ │新台幣基本放款原利率百分之十│ 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 │ 自九十三年五月十 │二千一百八十八萬││ │ 至九十三年五月九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 │六千三百九十三元│├──┼────────┬─────┴─────┬────┴────┬───┤│編號│ 債權本金 │ 借(墊)款日及到期日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七 │七百六十三萬一千│ 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至 │ 自九十二年十月十 │3.50%││ │五百零五元 │ 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原借(墊)款金額││ ├──────────────┬──────────┤ ││ │逾期六個月以內依本行墊付日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 │ ││ │新台幣基本放款原利率百分之十│ 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 │ 自九十三年五月十 │七百六十三萬一千││ │ 至九十三年五月九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 │五百零五元 │├──┼────────┬─────┴─────┬────┴────┬───┤│編號│ 債權本金 │ 借(墊)款日及到期日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八 │ 一百零四萬七千 │ 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至九 │ 自九十二年十月三 │3.50%││ │ 六百四十四元 │ 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原借(墊)款金額││ ├──────────────┬──────────┤ ││ │逾期六個月以內依本行墊付日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 │ ││ │新台幣基本放款原利率百分之十│ 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 │ 自九十三年五月三 │ 一百零四萬七千 ││ │ 至九十三年五月二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六百四十四元 │├──┼────────┬─────┴─────┬────┴────┬───┤│編號│ 債權本金 │ 借(墊)款日及到期日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九 │ 二百六十萬七千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至│ 自九十二年十月十 │3.50%││ │ 一百二十九元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原借(墊)款金額││ ├──────────────┬──────────┤ ││ │逾期六個月以內依本行墊付日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 │ ││ │新台幣基本放款原利率百分之十│ 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起 │ 自九十三年五月十 │ 二百六十萬七千 ││ │ 至九十三年五月九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一百二十九元 │├──┼────────┬─────┴──────┬───┴────┬───┤│編號│ 債權本金 │ 借(墊)款日及到期日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十 │二億四千三百零四│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自九十二年四月十│3.50%││ │九千三百十五元 │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原借(墊)款金額││ ├──────────────┬──────────┤ ││ │逾期六個月以內依本行墊付日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 │ ││ │新台幣基本放款原利率百分之十│ 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起 │ 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 三億元 ││ │ 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止 │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附表二】(單位:美金)┌──┬────┬────┬────────┬─────┬─────┬───┐│編號│債權本金│ 開狀日 │ 國內信用狀號碼 │信用狀押匯│已結匯金額│違約金││ │ │ │ │金額 │ │ │├──┼────┼────┼────────┼─────┼─────┼───┤│ 一 │200,000 │91.09.27│2APPH0-00000-000│ 303,584 │ 0 │ 逾 ││ ├────┼────┼────┬───┴┬───┬┴─────┤ 期 ││ │ 押匯日 │本行墊款│ 到期日 │部分清償│ 墊款 │利息請求期間│ 在 ││ │ │金額 │ │金額 │ 利率 │ │ 六 ││ ├────┼────┼────┼────┼───┼──────┤ 個 ││ │91.10.03│303,584 │92.04.01│103,584 │2.84﹪│自91.10.03起│ 月 ││ │ │ │ │ │ │至清償日止 │ 以 │├──┼────┼────┼────┴───┬┴───┴┬─────┤ 內 ││編號│債權本金│ 開狀日 │ 國內信用狀號碼 │信用狀押匯│已結匯金額│ 者 ││ │ │ │ │金額 │ │ , │├──┼────┼────┼────────┼─────┼─────┤ 按 ││ 二 │567,200 │91.11.27│2APPH0-00000-000│ 567,200 │ 0 │ 原 ││ ├────┼────┼────┬───┴┬───┬┴─────┤ 利 ││ │ 押匯日 │本行墊款│ 到期日 │部分清償│ 墊款 │利息請求期間│ 率 ││ │ │金額 │ │金額 │ 利率 │ │ 之 ││ ├────┼────┼────┼────┼───┼──────┤ 一 ││ │91.12.04│567,200 │92.06.02│ 0 │2.63﹪│自91.12.04起│ 成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逾 ││編號│債權本金│ 開狀日 │ 國內信用狀號碼 │信用狀押匯│已結匯金額│ 期 ││ │ │ │ │金額 │ │ 超 │├──┼────┼────┼────────┼─────┼─────┤ 過 ││ 三 │ 70,000 │91.12.24│2APPH0-00000-000│ 70,000 │ 0 │ 六 ││ ├────┼────┼────┬───┴┬───┬┴─────┤ 個 ││ │ 押匯日 │本行墊款│ 到期日 │部分清償│ 墊款 │利息請求期間│ 月 ││ │ │金額 │ │金額 │ 利率 │ │ 以 ││ ├────┼────┼────┼────┼───┼──────┤ 上 ││ │92.01.29│ 70,000 │92.07.28│ 0 │2.50﹪│自92.04.29起│ 者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按 ││編號│債權本金│ 開狀日 │ 國內信用狀號碼 │信用狀押匯│已結匯金額│ 原 ││ │ │ │ │金額 │ │ 利 │├──┼────┼────┼────────┼─────┼─────┤ 率 ││ 四 │613,600 │92.01.24│3APPH0-00000-000│ 613,600 │ 0 │ 之 ││ ├────┼────┼────┬───┴┬───┬┴─────┤ 二 ││ │ 押匯日 │本行墊款│ 到期日 │部分清償│ 墊款 │利息請求期間│ 成 ││ │ │金額 │ │金額 │ 利率 │ │ 計 ││ ├────┼────┼────┼────┼───┼──────┤ 付 ││ │92.01.30│613,600 │92.07.29│ 0 │2.50﹪│自92.02.17起│ 違 ││ │ │ │ │ │ │至清償日止 │ 約 │├──┼────┼────┼────┴───┬┴───┴┬─────┤ 金 ││編號│債權本金│ 開狀日 │ 國內信用狀號碼 │信用狀押匯│已結匯金額│ 。 ││ │ │ │ │金額 │ │ │├──┼────┼────┼────────┼─────┼─────┤ ││ 五 │532,800 │92.01.23│3APPH0-00000-000│ 970,200 │ 0 │ ││ ├────┼────┼────┬───┴┬───┬┴─────┤ ││ │ 押匯日 │本行墊款│ 到期日 │部分清償│ 墊款 │利息請求期間│ ││ │ │金額 │ │金額 │ 利率 │ │ ││ ├────┼────┼────┼────┼───┼──────┤ ││ │92.01.30│532,800 │92.07.29│ 0 │2.50﹪│自92.02.17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編號│債權本金│ 開狀日 │ 國內信用狀號碼 │信用狀押匯│已結匯金額│ ││ │ │ │ │金額 │ │ │├──┼────┼────┼────────┼─────┼─────┤ ││ 六 │437,400 │92.01.23│3APPH0-00000-000│ 970,200 │ 0 │ ││ ├────┼────┼────┬───┴┬───┬┴─────┤ ││ │ 押匯日 │本行墊款│ 到期日 │部分清償│ 墊款 │利息請求期間│ ││ │ │金額 │ │金額 │ 利率 │ │ ││ ├────┼────┼────┼────┼───┼──────┤ ││ │92.01.30│437,400 │92.07.29│ 0 │2.50﹪│自92.02.17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編號│債權本金│ 開狀日 │ 國內信用狀號碼 │信用狀押匯│已結匯金額│ ││ │ │ │ │金額 │ │ │├──┼────┼────┼────────┼─────┼─────┤ ││ 七 │642,600 │92.02.10│ 3PH0-00000-000 │ 642,600 │ 0 │ ││ ├────┼────┼────┬───┴┬───┬┴─────┤ ││ │ 押匯日 │本行墊款│ 到期日 │部分清償│ 墊款 │利息請求期間│ ││ │ │金額 │ │金額 │ 利率 │ │ ││ ├────┼────┼────┼────┼───┼──────┤ ││ │92.02.18│642,600 │92.08.15│ 0 │2.48﹪│自92.02.25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編號│債權本金│ 開狀日 │ 國內信用狀號碼 │信用狀押匯│已結匯金額│ ││ │ │ │ │金額 │ │ │├──┼────┼────┼────────┼─────┼─────┤ ││ 八 │560,000 │92.02.12│ 3PH0-00000-000 │ 952,000 │ 0 │ ││ ├────┼────┼────┬───┴┬───┬┴─────┤ ││ │ 押匯日 │本行墊款│ 到期日 │部分清償│ 墊款 │利息請求期間│ ││ │ │金額 │ │金額 │ 利率 │ │ ││ ├────┼────┼────┼────┼───┼──────┤ ││ │92.02.18│560,000 │92.08.15│ 0 │2.48﹪│自92.02.25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編號│債權本金│ 開狀日 │ 國內信用狀號碼 │信用狀押匯│已結匯金額│ ││ │ │ │ │金額 │ │ │├──┼────┼────┼────────┼─────┼─────┤ ││ 九 │392,000 │92.02.12│ 3PH0-00000-000 │ 952,000 │ 0 │ ││ ├────┼────┼────┬───┴┬───┬┴─────┤ ││ │ 押匯日 │本行墊款│ 到期日 │部分清償│ 墊款 │利息請求期間│ ││ │ │金額 │ │金額 │ 利率 │ │ ││ ├────┼────┼────┼────┼───┼──────┤ ││ │92.02.12│392,000 │92.08.15│ 0 │2.48﹪│自92.02.25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4-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