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吳瑞民即熊貓商行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張玉如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