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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司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58號聲 請 人 宏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峻德相 對 人 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筱筑代 理 人 呂錦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選派王淑芬會計師為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

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公司選派檢查人等情,業據法院於94年5 月24日裁定准許,並選派訴外人王淑芬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資現已無檢查相對人業務及財務狀況之必要,爰聲請法院解任等情。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0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