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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家聲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134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母即相對人乙○(民國

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因患有老人失智症,目前長期臥床,現況已臻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前經鈞院以94年度禁字第137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惟因禁治產人乙○現年89歲,其同輩親屬僅剩大弟陳炳南、4 弟陳明祥等二人,是故禁治產人乙○之同輩親屬人數不足五人,而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爰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次媳許玉娟、3 男甲○○、3 媳邱秋敏等三人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以利召開親屬會議,選定監護人等語,並提出乙○之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影本為證。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子,前曾與張登進共同向本院聲請宣告乙○為禁治產人,業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137 號裁定宣告乙○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禁治產宣告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真實。現基於需要選定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惟現可擔任禁治產人乙○法定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僅餘其大弟陳炳南、4 弟陳明祥等二人,經聲請人提出親屬系統表為憑。

是故,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之五人,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次媳許玉順、3 子甲○○、3 媳邱秋敏等三人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於卷。因此,聲請人聲請指定許玉娟、甲○○、邱秋敏等三人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附表所示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8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明通附表:

許玉娟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縣○○鎮○○路○○○巷○號甲○○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鎮○○路○○○巷○號邱秋敏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號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鎮○○路○○○巷○號

裁判日期:200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