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未據提出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二OO四)嵐民初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經公證之公證書正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