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秦克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
理 由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
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三五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至聲請人其餘請求交付遺贈財物部分,聲請人既已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請求撤回其訴(參見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筆錄),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該部分之訴訟費用,即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併此敘明。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