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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丙○○

乙○○共 同代 理 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周懷廉律師相 對 人 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人聲請意旨及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佰鈺公司)、佰鈺公司之債權人之陳述: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㈠應重整公司之名稱、營業所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及其住所:

佰鈺公司係公開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780,127,320 元,已發行股份數為78,012,732股,為經核准之掛牌上櫃公司,設於臺北縣三重市○○路111之6號8 樓,負責人為董事長丙○○(佰鈺公司於民國94年3 月10日股東會改選甲○○為董事長,聲請人丙○○現為佰鈺公司之總經理)。

㈡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聲請人均為佰鈺公司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且合計持有股份數為8,296,559 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之十。佰鈺公司近因受下游廠商倒帳跳票影響,財務調度困難,已發生退票情形,而有停業之虞,惟該公司顯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聲請人爰聲請裁定重整。

㈢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佰鈺公司之營業項目包括:⒈電腦零組件加工製造業務。⒉電腦及其週邊設備之買賣及進出口業務。⒊一般進出口貿易業務(許可業務除外)。⒋代理國內外廠商前各項產品之報價、投標業務。佰鈺公司係上櫃公司,依該公司93年度第 3季之資產負債表記載,該公司流動資產有1,322,403,000 元,占總資產比例百分之六十六,基金及其他長期投資為282,990,000 萬元,占總資產比例百分之十四,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共為49,376,000元,占總資產比例百分之二十。依據損益表記載,該公司截至93年第3季之銷貨收入為1,671,059,000元,扣除營業成本1,564,448,000元,營業毛利為106,611,000元。再扣除營業費用120,655,000元後,營業淨損為14,044,000 元。

㈣佰鈺公司最近1 年度之各項表冊及93年上半年度之資產負債

表-如該公司92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及93年上半年度資產負債表。

㈤對於重整之具體意見:

佰鈺公司自83年9 月設立以來,業務一向穩健,在電腦主機板之研發設計製造及行銷通路上,均已有成熟之運作。佰鈺公司之產品,其中BX81獲羅馬尼亞雜誌評為最具購買獎,VIA81獲印度、捷克、波蘭雜誌評為最具前衛獎,ZX81 獲羅馬尼亞、印度、捷克、波蘭評為最具潛力獎,VIA81P獲希臘雜誌評為最具經濟價值及功能之主機板,Pentium 4主機板-4S845A獲得德國專業雜誌PC Professional效能評比項目第1名,4S85A獲得西班牙專業網頁www.noticias3D.com 選為最佳品質獎,4D845AP獲中東PC Magazine效能穩定獎,4845PE主機板獲大眾硬體編輯選擇獎,4865PC主機板獲電腦報之最佳性價比獎。佰鈺公司於93年前半年度之營業額稍有降低,係因該公司於最近兩年積極投入新產品之開發,在新產品與舊產品之交替過程中,所生之營業差額。而佰鈺公司近兩年所投注新產品開發之投資,例如:迷你電腦mini pc 、網路通訊、數位影音系統、消費電子產品等,其研發工作均已完成,產品並已獲客戶認證通過,目前在歐美、中東、蘇聯及中國大陸之大型通路商已開始銷售,即將進入量產獲利。該公司今日發生財務危機,主要是因下游客戶倒帳跳票(實際跳票9 千多萬元,佰鈺公司於93年底遭以謝志德為首之詐騙集團詐騙,致資金流失甚鉅,被詐騙的款項有2 億多元,佰鈺公司拿回1億多元的票,剩下的1億多還沒拿出來),營運週轉資金受金融行庫凍結所致,並非其本業經營不佳,或其產品缺乏競爭力。該公司如能繼續經營,於短期內應可使業務重回軌道,創造利潤,清償債務,並保障眾多股東之權益,其而有重整之價值。該公司如不予重整,則因技術、經驗及訂單等無形資產無法經由強制執行之變價程序,顯示其經濟上之價值,債權人經由強制執行程序得以分配者,僅公司現存之有形資產,對債權人顯然不利。又因佰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股東眾多,如經債權人以執行程序分配公司之財產,股東之權益,恐已無剩餘。且本公司現有員工,各有專業技術及適宜之職掌、分工,為有精良生產能力之組織體,公司不進行重整,則組織體瓦解,員工工作不保,亦非員工及社會之福。

㈥綜上所述,佰鈺公司確有重整之價值亦有更生之可能及之必

要,爰依公司法第282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准予重整,以保障眾多債權人及股東之權益。

二、佰鈺公司之陳述:佰鈺公司被詐騙集團詐騙,他把佰鈺公司的票交給地下錢莊,所以造成佰鈺公司的退票,詐騙公司盜刻佰鈺公司大小章,偷簽佰鈺公司前董事長的名字,去貸款1 億多元。這事件引起銀行認佰鈺公司有去地下錢莊借錢,所以抽調佰鈺公司的銀根,凍結佰鈺公司的存款,所以造成佰鈺公司一時的困難。佰鈺公司營業的項目是光碟,現在佰鈺公司在轉型中,要開發新的產品,開發新產品是去年就有在做了,開始要營業的時候,就發生這些詐騙的情形,銀行知道了就抽佰鈺公司的銀根,所以造成佰鈺公司營運困難,佰鈺公司本身在經營上沒有很大的錯誤,所有發生的被詐騙的公司營業人員都走了,只有佰鈺公司的員工都沒有走,只有裁撤一些人而已,可見員工對公司有信心,3 月10日通過臨時股東會,目前有1 個公司願意幫佰鈺公司,要投資佰鈺公司,其他公司我們還在找,我們同意佰鈺公司還有做起來的可能,員工也贊成公司重整。佰鈺公司原本員工有72人,裁掉16個,目前員工有46個,自動請辭的有4 人,還有2 個不久也要走,可能會剩下45個。詐騙的刑案還在偵查中。

三、佰鈺公司之債權人之陳述:㈠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目前我們要看他們公司的遭遇如何,我們還在協商中。

㈡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我們認同佰鈺公司的講法,我也認

同聲請人丙○○的話,我們也看過該公司83年到目前的報表,我們認同他們公司過去的發展,我們也信任他們,我們銀行也有會議過,願意幫助他們,我們認為他們也可以解決困境,願意給他們1 個機會。

㈢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聽到佰鈺公司現在的董事長說佰鈺公司被詐騙的票願意用 1成或2 成來換票,他們目前還正常繳息,本金目前還沒有償還的可能性,如果重整案通過的話,所有銀行團可能會催收,如果不能在緊急處分時間內找到共識,我們不贊成他們重整。

㈣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頂崁簡易型分行:

我們雖同情他們被詐騙,但目前我們還沒看到明朗的事實,我們也沒有抽他的銀根,目前到94年2月1日的利息也沒償還,本金也沒有償還,他們要求我們展延,從他們出狀況,他們營收1億多,負債7億多,這樣如果重整的話,上櫃公司、銀行團認重整對佰鈺公司或銀行不見得有利,另他們在會議中重整到1個階段就不重整,原則上我們不贊成他們重整。㈤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佰鈺公司曾簽發94年2 月20日

至94年10月20日止之支票9張,除94年2月20日之支票面額為1,899,625元外,其餘面額均為175萬元,與我們換回退票,詎佰鈺公司向 鈞院聲請重整,卻未將我們之債權陳報 鈞院,且因佰鈺公司向 鈞院聲請緊急處分,致佰鈺公司不需支付佰鈺公司應於94年2月20日償還之第1期協議款,佰鈺公司迄未提出任何償債計劃,為免公司重整制度遭債務人惡用,藉以延宕債權人實現其債權,淪為公司避債之工具,請駁回重整之聲請。

㈥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丙○○一方面聲請公司

重整前緊急處分,阻卻強制執行程序,另一方面又積極對自己名下之桃園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於94年2月4日將桃園縣○○鄉○○段○○○號售予第三人黃惠瑛,並於94年2月22日為移轉登記),請駁回其重整之聲請。

貳、本院依公司法第284條第1項、第2 項規定,分別徵詢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及相關團體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關於佰鈺公司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4年 3月8日證期一字第0940104805 號函所附意見:「二、財務狀況及營業情形:該公司90年、92年之營業毛利、營業損益及稅前純益為正數,然91年及93年上半年為負數,且毛利率、資產報酬率、股東權益報酬率、純益率及每股盈餘變動甚大,顯示其獲利能力不穩定。此外,依該公司91年及92年財務報告,因91年短期借款(416,781千元),較90年度(143,614千元)大幅增加,故其91年流動比率下降;次因92年發行海外轉換公司債(550 萬美元),致負債比率提高,長期償債能力下降。三、本局意見:⒈依該公司提出之重整聲請狀,尚未提出具體之重整計畫,所稱短期內應可使業務重回軌道,創造利潤,清償債務,須視該公司經營狀況、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得改善並有效執行,及是否得妥善解決存款不足之營運資金短缺情況、債權銀行之意願等情況而定,且營運狀況亦與所屬產業現況與發展、公司競爭利基與發展遠景之有利因素有關。⒉佰鈺公司表示因受詐騙集團鴻齊、麗科、宜鎂、巨策及文德等公司所騙,已提起訴訟。經櫃買中心赴該公司實地查核,發現該公司93年第4 季間向鴻齊進貨並銷售與麗科公司,及該公司向宜鎂、巨策及文德等公司進貨,其進銷貨程序、收付款程序與一般交易常規不符,及該公司之銀行帳戶於12月份有6 次大額提領現金計16,000千元,資金流向不明等異常情事,疑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

2 款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櫃買中心已於94年1月7日及94年2月3日向臺北市調查處告發,並提供例外管理報告併案偵辦。⒊綜上,本案尚未提出具體之重整計畫,另該公司除負責人涉觸犯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故本案是否有重整價值及是否應予重整機會,仍請 貴院卓酌。」;另據經濟部94年3月11日經商字第09402029530號函所示:「二、本案經本部派員赴該公司實地查訪結果如下:⒈公司概況(依該公司提供資料顯示):⑴從業員工:現有員工約53人(至94年1月31日止),其中研發人員約8人。⑵資產設備:該公司辦公室位於三重市(自有),另在大陸深圳有一座公廠,廠房約7,000 平方公尺,計有4 條SMT生產線及2 條DIP生產線,主要生產主機板,DVD解碼板及MP3,年產能可達主機板80萬片,或DVD解碼板144萬片,或MP3約180萬台。⑶財務狀況(至93年12月底):資本額7.8 億,應收帳款淨額6.3億,存貨淨額1.34億,固定資產淨額1.37 億,銀行借款約7.58億,其中有擔保部分之比率約占60%。⒉營運狀況:⑴據該公司丙○○董事長說明,目前產品線包含主機板、電腦週邊OEM/ODM(Modem Cards 等)、MINI PC、DVD PLAYER、MP3及ADSL等網路通訊產品,92年公司營業收入約25億元,原預估93年營收達28億元,但實際為23億元,差距主要原因包括主機板產業削價競爭、部分新產品開發時程延後及下游廠商倒帳跳票等。該公司因受下游廠商倒帳跳票約2.3 億元,且該公司開出之支票亦陸續到期,銀行在此時收回貸款約2.5 億元,致該公司財務調度困難。而在該公司提出重整聲請後,供貨廠商由於質疑其財務狀況並要求以現金交易,致該公司無力依客戶訂單量足額採購,勢將影響94年營收。⑵公司累積8年的行銷及研發團隊於主機板及網路通訊等領域,以當前電子業發展趨勢及新產品市場反應,預計未來年度將致力於產品轉型,其中主機板之銷售比例將由50%降至20%,並增加MINI PC、DVD PLAYER、MP3及網路通訊等產品之銷售量。⑶該公司目前之經營策略在產品面為投資研發數位影音、MINI PC、MP3 、網路通訊等新產品,資金面則包括積極處分閒置資產藉以轉換現金,以作償還債款或增加營運資金動能之用、尋求原料供應廠商支持及交易條件改變、請求銀行紓困支援、引進法人資金及向大股東融通資金支持。由於該公司產品品牌及品質在市場上仍具競爭力,如該公司未來能順利接單生產,將有助於該公司獲利之提升。」;而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則以94年2 月16日(94)電秘字第050 號函復:「關於佰鈺公司聲請重整,本會樂觀其成,惟所提之重整理由及事實原因,涉及專業領域評估及公司經營決策,建請主管機關遴聘專家執行 。」。

參、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㈠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者。㈡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3 項定有明文。是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重整,然而是否准予重整之重要決定因素,除法定應具備之要件外,應以該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得否經由重整而達成重建更生之目標,如顯無重建更生之可能,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公司重整之聲請。經查:

㈠依據經濟部之上開函示,佰鈺公司財務狀況(至93年12月底

):資本額7.8 億,應收帳款淨額6.3億,存貨淨額1.34 億,固定資產淨額1.37億,銀行借款約7.58億,其中有擔保部分之比率約占60%。足見佰鈺公司單就其向銀行借款之金額即高達約7.58億,已接近其資本額,更何況其仍須向銀行負擔高額借款之利息。又聲請人丙○○亦於經濟部派員赴佰鈺公司實地查訪時表示,佰鈺公司因受下游廠商倒帳跳票約2.

3 億元,且該公司開出之支票亦陸續到期,銀行在此時收回貸款約2.5 億元,致該公司財務調度困難。聲請人亦陳述,佰鈺公司近因受下游廠商倒帳跳票影響,財務調度困難,已發生退票情形,而有停業之虞;佰鈺公司今日發生財務危機,主要是因下游客戶倒帳跳票(實際跳票9 千多萬元,佰鈺公司於93年底遭以謝志德為首之詐騙集團詐騙,致資金流失甚鉅,被詐騙的款項有2億多元,佰鈺公司拿回1億多元的票,剩下的1 億多還沒拿出來),營運週轉資金受金融行庫凍結所致。是佰鈺公司除欠銀行上開借款債務外,亦有1 億多元之票據債務,其債務額已相當接近於該公司之應收帳款淨額6.3億,存貨淨額1.34 億,固定資產淨額1.37億之合計總額。

㈡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上開函示意見

:佰鈺公司90年、92年之營業毛利、營業損益及稅前純益為正數,然91年及93年上半年為負數,且毛利率、資產報酬率、股東權益報酬率、純益率及每股盈餘變動甚大,顯示其獲利能力不穩定。此外,依該公司91年及92年財務報告,因91年短期借款(416,781千元),較90年度(143,614千元)大幅增加,故其91年流動比率下降;次因92年發行海外轉換公司債(550 萬美元),致負債比率提高,長期償債能力下降。依聲請人之陳述,依據損益表之記載,佰鈺公司截至93年第3季之銷貨收入為1,671,059,000元,扣除營業成本1,564,448,000元,營業毛利為106,611,000元。再扣除營業費用120,655,000 元後,營業淨損為14,044,000元。復依聲請人丙○○於經濟部派員赴佰鈺公司實地查訪時之陳述,在佰鈺公司提出重整聲請後,供貨廠商由於質疑其財務狀況並要求以現金交易,致該公司無力依客戶訂單量足額採購,勢將影響94年營收。

㈢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上開函示意見

:經櫃買中心赴佰鈺公司實地查核,發現該公司93年第4 季間向鴻齊進貨並銷售與麗科公司,及該公司向宜鎂、巨策及文德等公司進貨,其進銷貨程序、收付款程序與一般交易常規不符,及該公司之銀行帳戶於12月份有6 次大額提領現金計16,000千元,資金流向不明等異常情事,疑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2 款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櫃買中心已於94年1月7日及94年2月3日向臺北市調查處告發,並提供例外管理報告併案偵辦。足見佰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等相關人員涉有上開不法情事。則在此一情形下,佰鈺公司是否有重整價值及是否應予重整機會,即非無疑。

㈣聲請人丙○○為佰鈺公司之前任董事長,現為佰鈺公司之總

經理,其所有坐落桃園縣○○鄉○○段○○○ 號之土地已於94年2月4日售予黃惠瑛,並於94年2 月22日為移轉登記,有佰鈺公司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94年度司字第47號卷)。

㈤聲請人雖稱:佰鈺公司近兩年所投注新產品開發之投資,例

如:迷你電腦mini pc 、網路通訊、數位影音系統、消費電子產品等,其研發工作均已完成,產品並已獲客戶認證通過,目前在歐美、中東、蘇聯及中國大陸之大型通路商已開始銷售,即將進入量產獲利。該公司如能繼續經營,於短期內應可使業務重回軌道,創造利潤,清償債務,並保障眾多股東之權益,其而有重整之價值等語。惟佰鈺公司在目前財務十分困難(已如前述)之情形下,究竟如何量產?如何獲利?未見聲請人具體分析說明,且佰鈺公司雖預計未來年度將致力於產品轉型,其中主機板之銷售比例將由50%降至20%,並增加MINI PC、DVD PLAYER、MP3及網路通訊等產品之銷售量,其將來營業之具體利益為何,亦未有適當之評估及分析說明,而無從論斷其未來獲利情形。㈥依據經濟部之上開函示,雖謂佰鈺公司目前之經營策略在產

品面為投資研發數位影音、MINI PC、MP3 、網路通訊等新產品,資金面則包括積極處分閒置資產藉以轉換現金,以作償還債款或增加營運資金動能之用、尋求原料供應廠商支持及交易條件改變、請求銀行紓困支援、引進法人資金及向大股東融通資金支持等語。惟其執行之程度如何?究有何進展或成效?則均無具體之評估、分析說明及依據。

㈦依據佰鈺公司之債權人之陳述:除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表

示願意幫助佰鈺公司,認為佰鈺公司可以解決困境外,其餘或表示反對佰鈺公司重整或仍在觀望中,已如前述,事實上佰鈺公司之債權人銀行並未有任何一家銀行對佰鈺公司提出具體之承諾(例如:降息、免息、同意佰鈺公司延期清償.

..等)。

㈧目前佰鈺公司有逼近8、9億元之巨額債務,相當接近於佰鈺

公司之有形資產,其財務調度困難,已發生退票情形,而有停業之虞,需要有債權人之大力支持始能突破困境。然迄今仍無債權人之具體支持方案,復無「積極處分閒置資產藉以轉換現金,以作償還債款或增加營運資金動能之用、尋求原料供應廠商支持及交易條件改變、引進法人資金及向大股東融通資金支持」等具體成效,完全看不出有何資金挹注佰鈺公司,則在佰鈺公司所經營者又係資本密集之事業,必須取得鉅額營運資金始能維持正常營運,佰鈺公司又已經處於債信不佳之情況下,實難以自金融機構取得資金,對於鉅額資金之來源,有無投資者願意投入資金等節,並未見聲請人為適當之說明,無從明瞭其籌措資金成功之可能性。

㈨佰鈺公司生產必需購買之原物料所需資金既無法自金融機構

貸款取得,原物料供應商是否願意以先供貨後收款方式供應原物料,仍屬不定之情形,乃屬不具體之期待而非具體之計畫。佰鈺公司雖陳稱目前有1 個公司願意幫佰鈺公司,要投資佰鈺公司,其他公司我們還在找等語,惟未能具體說明「有1 個公司願意幫佰鈺公司」之情形,亦無從明瞭其籌措資金成功之可能性。

㈩企業經營固然有相當風險,事實上並無絕無風險存在之計畫

,是當無必須在相當確信之後始得開始實施其計畫之必要。但其營運計畫必須具體可行且令人有相當之信心期待其落實,且有具體根據可供評估其風險與成功可能性,但聲請人所提重整方案及意見,因僅為抽象性之陳述,未見具體作為或依據,實無法令人產生佰鈺公司在依其重整方案及意見實施後,能有重建更生之相當期待,是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3項第2 款規定,自應駁回聲請人所為請求裁定佰鈺公司進行重整之聲請。

肆、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