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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2號原 告 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濱代???理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王令冠律師被 告 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賴俊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三年度重智字第七號確認商標專用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3年度重智字第7 號確認商標專用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官 陳翠琪法?官 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文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