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2號原 告 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賴俊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時,原列林榮濱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並以乙○○為代理法定代理人,有起訴狀1 紙在卷足稽。然林榮濱並未於民國92年4 月7 日經原告股東臨時會改選為董事,亦未於同日經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其與原告間董事關係及董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之事實,業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084號民事判決在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分別駁回林榮濱及第三人許登鴻、林諺擎(原名林榮枝)之上訴、抗告確定,有上開裁判書在卷可佐。又林榮濱、乙○○據以主張其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經濟部93年10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33294188

0 號函,業經該部以94年11月16日經授中字第09433180440號函予以撤銷,回復其前91年5 月24日之變更登記狀態,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甲○○、監察人為丙○○;乙○○另稱其經少數股東林諺擎於93年10月2 日經許可自行召集之股東會選任為董事,復於同日經選為代理董事長,然林諺擎召開上述股東會所憑之經濟部93年9 月17日經授字第0933270931

0 號許可函,亦經該部於95年4 月19日撤銷;嗣原告已於94年8 月合法改選甲○○為董事長,丙○○為監察人,並由經濟部以95年4 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532077290 號函准予變更登記等情,有本院92年度訴字第208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經濟部93年10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33294188

0 號函,94年11月16日經授中字第09433180440 號函、93年10月2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事錄各1 紙、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2 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 份在卷為據,是原告於起訴時迄今之董事長均為甲○○,監察人為丙○○。本件被告之董事長亦為甲○○,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

1 紙可稽,依民法第106 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及公司法第

223 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之規定,本件應以原告之監察人丙○○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本院前以本院93年重智字第7 號確認商標專用權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9 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3年度重智字第7 號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官 周舒雁法?官 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