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監字第16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甲○○及弟林建興前曾向本院聲請宣告聲請人之弟乙○○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禁字第四二號裁定宣告乙○○為禁治產人,目前禁治產人乙○○安置於台北縣新店市真光教養院,由該教養院予以照顧,聲請人每月均按時前往探視,逢年過節亦會將乙○○接回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二之一號二樓住處共同過節。
(二)因禁治產人乙○○無配偶、父母皆已死亡,聲請人本欲擔任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惟因有雙方代理之虞,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日經親屬會議開會決議推選禁治產人乙○○之母舅溫萬配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後,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監字第一0二號裁定選定溫萬配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確定在案。然溫萬配目前已六十九歲,年事已高,無法克盡監護人之責,已辭任監護人一職,而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亦另行開會決議推選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爰依法聲請選定甲○○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等語。
二、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及其弟林建興前曾向本院聲請宣告乙○○為禁治產人,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禁字第四二號裁定宣告乙○○為禁治產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禁治產事件卷宗查明無訛,自應認為真實。
(二)聲請人主張其曾向本院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監字第一0二號裁定選定禁治產人乙○○之母舅溫萬配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確定在案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本院九十四年度監字第一0二號民事裁定影本一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由法院所選定之監護人,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辭任:一、滿六十歲者。二、因身心障礙或疾病不能執行監護者。三、住所或居所與法院或受監護人所在地隔離,不便執行監護者。四、有其他重大事由者,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條定有明文。經查:
(一)經法院選定為禁治產人乙○○監護人之溫萬配為000年0月000日生,現住台北市○○區○道路○○巷七之七號,此有溫萬配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認溫萬配年滿六十歲,其住所與受監護人即乙○○所在之台北縣新店市真光教養院,相距非短,有所隔離。又溫萬配目前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妥適照顧禁治產人乙○○,此亦據溫萬配到庭陳明在卷。準此,溫萬配雖經本院選定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然嗣後因有上開事由存在,應認溫萬配已有不適擔任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之正當理由。
(二)溫萬配前已向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表示其不勝監護人之任,而辭其職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親屬會議紀錄一份在卷可憑,嗣溫萬配復到庭向本院陳明其無力照顧禁治產人乙○○,欲辭任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一職,是溫萬配之辭任,顯有正當理由,堪以認定。
四、次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經查: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溫萬配既已辭任,而禁治產人乙○○復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定順序監護人,自應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茲禁治產人之弟林建興、禁治產人之堂哥林寬彥、禁治產人之堂姊鄭莊素月、王秀蘭、王敏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開會決議推選由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親屬會議紀錄、親屬關係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證人溫萬配到庭證述無訛(參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非訟事件筆錄),自堪信為真實。
五、末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應按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護養療治其身體,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既為禁治產人乙○○之兄,且確有意願擔任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並經禁治產人之弟林建興、禁治產人之堂哥林寬彥、禁治產人之堂姊鄭莊素月、王秀蘭、王敏等五人組成親屬會議,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開會決議推選由甲○○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本院審酌此等情狀,認聲請人應有監護禁治產人乙○○之能力,並適於任之,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禁治產人乙○○之最佳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定其本人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