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9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被 告 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即全球台北人公寓大法定代理人 李銘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二、四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合計為新臺幣玖仟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