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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親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親字第27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被 告 壬○○

丑○○子○○甲○○乙○○丙○○丁○○癸○○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前列八人共同複代理人 庚○○

己○○被 告 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裁判日期:200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