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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28號上 訴 人 甲○○

乙○○被 上訴 人 直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訴字第1128號撤銷不動產買賣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姝晴

裁判日期:200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