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32號上?訴?人 丁○○ 17歲(民國77月00月00日生)法定代理人 丙○○??????甲○○被 上訴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1月7 日以94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決在案,上訴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3,368,3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544元。茲因上訴人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法?官?楊千儀
法 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