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70號原 告 富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麗霞律師
陳惠生律師複代 理 人 張毓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5年12月2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之訴願、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並經於96年12月20日判決確定,此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1 月23日院田良股96訴字第01552字第0970001917號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