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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03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複代理人 曹麗文律師被 告 乙○○

丙○○戊○○俊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挖土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裁判案由:返還挖土機等
裁判日期:200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