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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441 號民事裁定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4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被 告 盛揚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耿豪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股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00一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為股權之登記,惟訴外人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賀華公司)已對原告請求登記之股權聲請假處分,且賀華公司並就上開股權之爭議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由該院以94年度訴字第5001號民事事件審理中,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01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裁判案由:請求股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