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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6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祥被 告 己○○

丁○○庚○○丙○○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通行權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裁判案由:請求通行權事件
裁判日期:200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