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6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祥被 告 己○○
丁○○庚○○丙○○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通行權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6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祥被 告 己○○
丁○○庚○○丙○○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通行權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