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88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洪寶川訴訟代理人 蘇維成複代理人 商恒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巷○○號,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