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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7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尚不足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肆拾肆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日期:2005-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