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04號原 告 歐聯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複代理人 陳麗芬律師
史慧玲律師被 告 銘星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複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張泯瑄律師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運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