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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8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任順律師複 代理 人 萬建樺律師被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 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股票
裁判日期:200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