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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3號原 ?告 丁○○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律師被 ?告 甲○○被 ?告 五股行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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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股東出資轉讓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裁判日期:2006-04-04